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術行為,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研究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優化學術環境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4号)、教育部《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教社政函[2004]34号)、《中國教育部黨組關于強化學風建設責任實行通報問責機制的通知》(教黨函[2016]24号)、《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适用于學校所有從事教學科研活動的師生員工以及以學校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離退休教職工和外聘人員、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
第三條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堅持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學校建立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治于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及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風建設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學術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章 行為種類
第五條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學術活動中違反公認的學術規範、損害學術公正的行為。
第六條下列行為被認定為學術不端行為:
(一)為得出某種符合自己主觀願望的結論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或引用的資料。
(二)抄襲他人已公開發表或未公開發表的作品、實驗結果;或者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者在公開發表的著作、論文和其他研究成果中引用或參考他人成果時,不注明其資料來源。
(三)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表時,提供虛假學術信息,僞造學術能力證明材料,虛報學術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而在别人發表的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
(五)同一作品重複發表。
(六)故意誇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七)買賣論文,請他人代寫論文或為他人代寫論文。
(八)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第七條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三)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複的;
(四)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多次出現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第三章 教育與預防
第八條 建立預防學術不端行為的教育體系。宣傳、科研、學工等部門以及工會、科學技術協會等群團組織要大力開展學術誠信教育,逐步建立各有側重的學術誠信教育體系。
第九條建立學術規範教育制度。将學術規範和學術誠信教育内容,作為教師入職培訓和學生入學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
第十條建立對學術成果、學位論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識産權查詢制度。健全學術規範監督機制。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要求研究人員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數據和資料,保證科研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鑒定程序,對非涉密的科研項目申報材料、學術成果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遵循學術研究規律,建立科學的學術水平考核評價标準和辦法,引導教學科研人員和學生潛心研究,形成具有創新性、獨創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三條建立教學科研人員學術誠信檔案,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獎勵中強化學術誠信考核。
第四章 受理與認定
第十四條學校監察部門、科研管理部門、學生管理部門、學術委員會均可受理本校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
第十五條個人或組織都可以對學術不端行為提出書面舉報,提倡實名舉報,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确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确的,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六條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受理機構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後,應當交由學術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
第十九條學術委員會針對所受理的學術不端行為,成立相應的調查組。調查組成員由不少于5人單數組成,其中,同行專家不少于2人。必要時應當包括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指派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調查組可根據工作需要,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和現場調查。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調查委托函。詢問和現場調查應當制作筆錄或現場調查報告,有關人員簽名。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對特定調查事項需經過科學試驗或技術鑒定的,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
第二十二條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應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隐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四條調查終結後,調查組向學術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調查過程、所确認的事實、初步結論和處理建議等。最終由學術委員會予以認定。
第二十五條參與調查的人員有義務為舉報人和被舉報人保密。凡發生洩密的,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洩密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章 處理與處分
第二十六條科研管理部門會同監察部門複核學術委員會所認定的結論和處理建議,并結合其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分種類:
(一)通報批評;
(二)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請資格;
(三)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号,
(四)辭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所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同時,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由人事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号等利益的,學校應當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八條對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學生,由學生管理部門和教務管理部門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可以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等處理。
指導教師被認定有相關不當行為的,由教務管理部門和人事管理部門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下列處分或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暫停指導教師資格;
(三)取消指導教師資格;
(四)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減輕處理:
(一)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配合調查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
(三)經批評教育确有悔改表現的;
(四)其他可以減輕處理的情形。
第三十條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加重處理:
(一)藏匿、僞造、銷毀證據,幹擾、妨礙調查工作;
(二)打擊、報複舉報人;
(三)其他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書應明确以下内容:
(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理意見和依據;
(四)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條在調查處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惡意舉報。對于惡意舉報人,屬于本單位人員的,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不屬于本單位人員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三條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其他處理。
第三十四條對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學校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
第六章 申訴與複查
第三十五條處理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30日生效。當事人拒絕簽收或無法送達的,學校公告處理決定書,公告期為15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後30日内,以書面形式向學術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請複查。
第三十七條學術委員會對複核申請組織讨論,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複查的決定。決定複查的,學校或者學術委員會可以另行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決定不予複查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複查決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或者申請複查的,不予受理;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科研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